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一 節 通則 第 二 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246 條
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