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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一 節 通則 第 二 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254 條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

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