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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二 節 罪責評議 第 二 款 罪責事項之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59 條
幫助犯、教唆犯、未遂犯之認定,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除前項情形外,因關於法定刑加重或減輕之規定而影響罪名之認定者,亦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