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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二 節 罪責評議 第 二 款 罪責事項之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61 條
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