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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72 條
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