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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75 條
是否給予緩刑為本案重要爭點或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時,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緩刑之意義、要件與效果,再表決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主刑或執行刑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