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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83 條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