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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 112年09月21日)
第 285 條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