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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 112年09月21日)
第 286 條
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