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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九 章 判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88 條
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

國民法官無庸於判決書上簽名,惟法官應於判決書之案由或理由欄中記載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