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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編 上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295 條
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之情狀未及審酌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

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臻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