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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編 上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300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宜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