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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編 上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302 條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

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之證據有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