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編 上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303 條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