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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第 四 章 調查研究事項之續行、成效評估期間之延長與續行 ( 112年09月21日)
第 339 條
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