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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45 條
審核小組委員同意應聘者,應簽署願任同意書。

地方法院應於收受願任同意書後,製發審核小組委員聘書。

審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地方法院發給聘書時起至所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使用年度終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