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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46 條
地方法院設置審核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

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