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47 條
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得請求院長重新指定其他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委員:得隨時以書面辭任職務。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得由民政局(處)長自行指派或依請求重新指派其他人為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原委員於新委員經指定或指派時起,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