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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一 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之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48 條
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該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有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情形者,當然解任。

委員死亡者,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