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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五 節 選任程序期日 ( 112年09月21日)
第 61 條
法院審認有無以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進行程序之必要時,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
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
四、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程序進行方式之意見。
五、其他選任期日程序進行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