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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 112年09月21日)
第 65 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