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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 112年09月21日)
第 69 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