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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第 一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 112年09月21日)
第 7 條
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檢察官應依法院所定期限,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偵查卷證)送交法院;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命檢察官提出記載證據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