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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五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112年09月21日)
第 74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處分者,無效。

雇主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處分者,受處分之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救濟之;受處分之人為勞工者,並得依所得適用之勞動法令主張其權利。

勞動部應與司法院密切合作,致力向雇主與勞工宣導維護勞工參與審判權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