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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五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112年09月21日)
第 7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

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