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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二 章 基本原則 第 一 節 強制處分等案件之處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86 條
檢察官起訴在押被告者,應另行備函檢附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即時審查是否接續羈押。

檢察官應隨函將與前項審查相關必要之偵查卷證送交管轄法院,以利後續分案處理。

除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第一項案件應分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處理;並不得將前項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

檢察官為完成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宜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妥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