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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二 章 基本原則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96 條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宜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協力合作,實現以下之審理:
一、先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事前進行充分之準備。
二、於審判期日,以集中方式進行各該程序,並在法院適當之訴訟指揮下,由當事人、辯護人以具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
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

終局評議程序,國民法官與法官以審判中提出於法庭之證據為基礎,形成心證,立於對等地位充分討論後,作成論罪及科刑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