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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第 六 節 調查、研究成果之公布 ( 112年09月21日)
第 332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公開其會議紀錄之全部或一部,或相關討論、決議事項。

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適時擇要公告成效評估委員會實施調查或研究之成果。

前項資料之公告,應注意不得涉及影響審判公正、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且遵循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