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年12月30日)
第 9 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案後,應將相關文件及資料,提付本會會議審議,並決定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