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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年12月21日)
第 5 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