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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年08月03日)
第 13 條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十日內作成會議紀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