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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年08月03日)
第 4 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