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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