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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