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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