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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