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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8 條
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