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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5月16日)
第 10 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