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5月16日)
第 8 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