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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 104年12月31日)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
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
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
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