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111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