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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