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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
一、警務科。
二、修護科。
三、防情科。
四、防護科。
五、後勤科。
六、指揮管制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苗栗、嘉義、高雄、北宜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