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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4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
六、採購之監辦、會辦。
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員工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