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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年12月30日)
第 5 條
修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二、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維護、保養之督導、考核。
三、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四、防情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
五、修護人員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修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