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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6日)
第 20 條
建築工程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交辦重大公有建築物工程之興建及公有建築物工程之代辦。
二、自辦公有建築物之興建。
三、全國公有建築物遭受天然災害受損情形會勘及工程復建經費之審核。
四、住宅基金管有住宅修繕工程之勘查及經費審查。
五、中央機關公有建築物興建計畫及內政部補助計畫之協助審查。
六、住宅、公辦都更及城鄉建設等建築工程相關事宜之協助。
七、公有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規範之技術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公有建築物工程之規劃設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