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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6日)
第 5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國土計畫組,分四科辦事。
二、都市計畫組,分三科辦事。
三、建築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住宅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五、都市更新建設組,分五科辦事。
六、都市基礎工程組,分五科辦事。
七、下水道建設組,分四科辦事。
八、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分四科辦事。
九、營建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政風室。
十三、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資訊室。
十五、建築工程大隊,分五隊、十二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