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6日)
第 8 條
建築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公寓大廈與建築師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建築、公寓大廈及建築師管理法規之擬議。
三、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與設備技術規範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建築工程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與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及綜合檢討之審核、認可。
五、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法令制(訂)定、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設置、檢查、管理及督導。
七、建築法規所定專業人員與檢查機構之管理、訓練及督導。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違章建築處理、機械遊樂設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與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督導及考核。
九、建築師懲戒覆審、評選、登記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建築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