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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隊:
一、污水下水道建設科。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科。
三、工程事務科。
四、營運管理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下水道隊。

前項第九款各下水道隊,以十五隊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