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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處務規程  ( 112年11月16日)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三、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究及諮詢。
五、訴訟、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